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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公告能延长诉讼时效吗?法律专家给出肯定答案,同时认为刊登公告不存在侵权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02-03 12:21 大字

[摘要]法律专家给出肯定答案,同时认为刊登公告不存在侵权

“去年贵报刊登了许多行、社的欠款催收公告,请问这个公告能延长诉讼时效吗? ”近日,一农村银行信贷员陈经理向记者询问。

长期以来,清收陈贷一直是安徽省各农村银行、信用社工作的一个重点,在多次催缴未果的情况下,各行、社一般都会选择提起民事诉讼。问题是,等到“对簿公堂”时,常常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胜诉权,造成行、社的权益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上诉讼之前我们已经发了催收函,如果客户签收了该函,则诉讼时效可以延续。但在法庭上,对方往往以未收到催收函为由,拒绝承认催收函的法律效力,造成我们的被动。 ”陈经理说。

“老赖跑到外地的很多,根本找不到人,催收函很难起到效果。如果在报纸刊登催款公告能延长诉讼时效,将解决我们清收陈贷过程中的一个大麻烦!但是如果欠贷户没有看到公告,对簿公堂时以没有看到为借口不承认催收的法律效力,该怎么办? ”陈经理表示。

1月30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王宁律师。

“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和实际案例,报纸是对大众公开发行的,金融机构在报纸刊登的催款公告一般都会被法院作为有效证据采用,并不考虑被催收对象有没有看。 ”王宁介绍,就金融机构而言,其诉讼时效应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起计算,二年内具有诉讼时效。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上叫‘诉讼时效中断\’,实际上就是延续,即其诉讼时效将从催款公告发布之日重新计算,又往后延续了二年。 ”王宁说。

王宁还提醒说,第一,金融机构必须在未超过诉讼时效的时间段内刊登公告,才具有“延长”诉讼时效的作用,否则将不被法律所保护;第二,刊登公告的应是在当地发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

《安徽日报农村版》是安徽省委机关报《安徽日报》在农村的延伸,发行范围覆盖全省,发行量已经突破18万份,是安徽省农村地区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去年6月份以来,本报连续刊登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行、社《逾期欠款催收公告》,在通知还款的同时,也给欠款人施加了一定的舆论压力,根据反馈的情况来看,起到了相当不错的效果。

也有人质疑,刊登的催款公告内容涉及借款人的姓名、住址以及身份证号码,他们认为这泄露了个人信息,侵害了借款人的权益。

“实际上,刊登公告是债权人履行清收债权的权利,属于合同权利。借款人有过错在先,公告的内容只是陈述事实,不存在侵权的行为。”王宁说。

本报记者 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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