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虽小 防腐任重
“村官”本不算“官”,权力不大,如果不受制约,腐败起来也会没商量。
日前在苏鲁赣湘皖晋等省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农村大建设大发展,发生在基础建设、惠农资金、土地征用等领域的村干部贪腐、渎职等案件呈上升趋势。
这些腐败,有的独立进行,有的抱团而为;有的小节捞利,有的大处谋财;有的少额多次,有的一次大贪。 “各显神通”,不一而足。
受访的基层办案人员和反腐专家指出,一些地方发生农村干部腐败,暴露出当前农村干部选拔、村级财务管理、农村反腐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需对症下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村官腐败的三个特点
小小的 “村官”,可以贪占600多万元,这是山东省2010年查办出来的最高纪录。江苏江都市纪委提供的数字表明,近几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呈上升态势,2008年为22件22人, 2010年则达到50件50人。记者调查发现,当前村干部腐败出现如下新特点。
在主体上,“独立型”与 “抱团型”并存。基层办案人员普遍反映,窝案、串案明显增加,一些地区窝案占比超过70%。由于征地补偿、惠农资金等发放需要调查、审核等多个环节,在利益驱使下,一些村干部合谋甚至与县、乡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勾结作案,往往查处一案带出一窝。
在对象上,“小节型”与 “发展型”并存。过去村干部腐败大多表现在公款吃喝、请客、报销等小节方面,现在,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大项目大工程相继上马,村干部“发展型”腐败随之而来。
在手段上,“少额多次型”与“小官大贪型”并存。据介绍,一些地区村干部腐败每次数额较少,但持续时间长、次数多,如山东嘉祥县某村3名村干部,4年间虚报种粮面积套取私分补贴2.8万元。也有的村官大肆贪贿,动辄数十万上百万元。
村官腐败的四种心态
多位受访基层检察官和纪检干部反映,经过对部分案例进行剖析发现,有四重心态在腐败村干部身上比较普遍。
侥幸心态。有的村干部心存侥幸,同时又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大钱不敢拿,大工程也不敢贪,只在自己能说了算的领域搞一点,小拿拿、小玩玩的多,总认为查不到自己。补偿心态。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平时付出很多,在位时理应得到一些补偿。
失衡心态。有的村干部合法收入没保障,政治待遇上又存在“天花板效应”,成天接触领导和老板,相互比较导致心态失衡,觉得不拿一点对不住自己。
麻木心态。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平塘王村原党支部书记刘家贵,在出售土地和承包工程过程中受贿81万元。他坦承,刚开始受贿时也觉得害怕,但后来就慢慢习惯了。
村官腐败的三大主因
据受访基层办案人员和反腐专家指出,当前农村干部选拔、村级财务管理、农村反腐监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是为村干部腐败的三个重要因素。
腐败村干部大都文化水平不高,如青岛市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134名村官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占70%。南京市六合区检察院预防科科长祝文梅认为,一些地方在村“两委”换届时,存在贿选、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等情况,外加一些地区在任用村干部时缺乏必要的考察、考核,使一些知识水平差、政治素质低的人当选,为村干部腐败埋下隐患。
受访基层检察官和纪检干部反映,一些地区农村账目混乱、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手续履行不全,票据跨年度入账,资金体外循环,“白条子”“假票据”入账情况严重,村干部公款私存、公私不分,村里收入不入账。如山东东平铁路补偿款一案中,几乎所有的涉案村干部都是 “左口袋公款,右口袋发票”。
山东滕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马建军认为,当前对村干部缺乏有效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主任是村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其罢免必须经过村民投票,而对于村干部的一般违法行为,又存在“不是党员,纪委管不了”的现象,乡镇政府只能说服教育,没有其他有力措施。村民罢免村干部则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且有的村民害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在村“两委”内部往往也存在监督缺位,部分村支书兼任村委会主任,有的村会计、出纳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有着特殊的宗亲连带关系。
王骏勇《瞭望新闻周刊》2011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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