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落户越来越容易●安徽省公布五条“户口迁移新政”,农民进城或留乡选择权变大了●农民落户城镇,可保留老家宅基地和承包地,各地不得强制收回
[摘要]●我省公布五条“户口迁移新政”,农民进城或留乡选择权变大了●农民落户城镇,可保留老家宅基地和承包地,各地不得强制收回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了五条“户口迁移新政”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农村人口落户城市将越来越容易,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
农民进城落户门槛变低
《意见》对迁移入户条件予以分类明确,农村人口进城落户门槛变得更低。以后,凡在合肥各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另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安徽省就业的人员,如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另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落户后享受当地居民待遇
新政的实施,不仅会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还将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根据《意见》,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将被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享受当地政府住房保障政策。
此外,《意见》还要求合理配置城镇教育资源,保障转户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的子女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农村人口转户城镇居民后,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缴费能力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参保条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转户前已享受新农保的,在转户后,可按规定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进城落户可留承包地
农民有了城市户口,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对此,《意见》明确要求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意见》指出,现阶段,农村人口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各地要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禁止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格执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政策。
(本报记者程茂枝实习生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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