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出台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
据合肥晚报7月24日报道(赵刚帅
王海燕)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联合转发安徽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安徽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
合理安排职工工作
企业在高温天气期间,应遵守国家、省防治高温职业危害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作息时间,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或停止高温时段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得因增津贴降工资
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季节津贴。高温季节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加强监管落实措施
各级人社、卫生、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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