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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版细则”出台明码标价不准雾里看花

安徽法制报 2011-05-16 00:37 大字

5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开始实行,5月9日,省物价局公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皖版细则”规定: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等信息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记者日前探访省城几家在售楼盘后发现,各家在售楼盘预售证、备案价格都已公布,但是具体房源的优惠价格还在“躲猫猫”。

5月9日,省物价局公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在销(预)售商品房前应将每套商品房的备案表和明码标价书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而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周边小区价格和这一小区整体建设情况,来确定上报的备案价格是否合理。合理的价格范围,才会进行备案。备案后,实际销售价格就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如果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内容等发生变动的,还应当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及时调整相应的标价内容。“皖版细则”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所销售的房源和备案价格。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或者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每套在售商品房销售情况以及销售状态、楼号、房号、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单价,每套销售总价;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对已完成销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要明确标示实际成交价格。

此外,在明码标价书中,除了标明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之外,还要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而对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5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了省城政务区附近的几家在售楼盘。记者到现场时并无多少看房客,进门的展台上摆放着楼盘模型。

记者在某楼盘售楼部转了一圈后发现,在售楼部的最里面的墙上有“销售信息公示栏”,公示栏里张贴着楼房的预售信息和商品房备案价格表,但对剩余房源的情况在在公示栏里并没有显示。“剩余房源怎么知道呢?”置业顾问告诉记者,他们这里销售比较好,不可能每天更新,剩余房源询问他们就可以。说着他还拿出一份销售情况公示表让记者查看所选房源的价格。这位置业顾问解释说,一房一价,备案的价格一般都比较高,他们手上的价格目录才是最为准确的优惠价格。

随后记者又探访了另一楼盘,装潢华丽的售楼中心里预售信息的公示被摆放在进门处的台子上,记者翻看发现,要求公布的预售证和备案价格都予以了公示,但“细则”中同样要公示的优惠价格却未标明。

记者走访的几家在售楼盘所公示的备案价格看似是“明码标价”,却并非为实际交易价格,很多楼盘虽然标示了价格,但实际上价格是可以商谈的,往往都可以打折,折扣多少则根据付款情况和购房时间来处理。对于细则中要求的“明示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都没有予以公示。一位置业顾问也告诉记者,优惠的价格因为可能随时变动,没有予以公布,但价格肯定不会高于备案价格。

一些合肥市民对新出台的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十分欢迎。准备今年买房的吴小姐告诉记者,她觉得明码标价对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作为一个购房者来说,房价更明确的话,对于自己买房更有参考价值,不用再和开发商玩文字游戏。市民黄女士说,这个政策对房地产开发秩序、销售秩序是一个很好的规范。

记者日前从物价部门了解到,从5月份起,安徽省价格部门已开始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情况开始检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如遇到开发商有价格违规行为,可拨打12358进行投诉。

·本报记者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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