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醉酒摔伤索赔 建设单位担责35%
本报讯 常年在工地打工,妻子偶来探望,开心之下陈师傅多喝了几杯酒。谁知一不小心从尚未竣工的楼房摔了下来。由于醉酒摔伤,陈师傅没有得到赔偿,于是他将建设单位安徽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
5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获悉,此案经过法院一审,认定建设公司有过失,应该承担35%责任,赔偿陈师傅1.5万余元医药费。
来自肥东的陈师傅自2010年5月起,来到位于合肥市凤台路的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临时居住在该楼第三层的房间内。 8月2日晚,小半年没见的妻子来到工地探望陈师傅。陈师傅一时高兴,带着妻子与两名工友一起吃饭喝酒。陈师傅先后喝了5两多白酒,然后和妻子回到临时居住的工地楼内。晚上11点左右,仍在醉酒中的陈师傅走出房间,却没有注意房间外没有护栏。陈师傅一下子从其所住房间外的平台上坠落,摔倒在楼下的水泥地上,经诊断为腰部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马尾神经损伤。由于陈师傅是醉酒后摔伤,建设单位不同意进行任何赔偿。陈师傅无奈之下,只得将建设单位告到法院,索要4万余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陈师傅作为一名成年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未经许可,进入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居住,且于事发当晚饮了较多的酒,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失。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法院同时认为,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对于尚未竣工的楼房疏于管理,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陈师傅居住在该楼内,对其坠楼摔伤也存在过失。建设公司的过错行为与陈师傅的损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依法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应由陈师傅自行承担65%的责任,建设公司承担35%的责任。
(徐莎莎姚发轩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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