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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种业张冠李戴维权之惑合肥中院法官积极为企业自我保护支招

安徽法制报 2011-04-26 00:40 大字

[摘要]合肥中院法官积极为企业自我保护支招

“我国是农业大国,安徽省是农业大省,种子的质量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种子市场的安全与种子企业息息相关。近年来,合肥市中级法院受理关于种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递增。 ”4月22日,合肥市中级法院院长许建在全省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介绍合肥市中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种子侵权纠纷的情况。

套牌公司坐享其成

据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庭王怀庆法官介绍,在审理种子相关的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他们发现,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能很好地结合,加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研发出新种子却不知道及时申请植物新品种证书,“最终催生了一批寄生在品种权人身上的专业套牌种子公司,这些套牌种子公司,不承担新品种研发费用,不承担种子生产风险,坐享他人劳动成果,在销售环节降低价格,扰乱市场。研发经费的投入及种子生产风险,反而成为真正品种权人不可承受的负担。 ”

王怀庆法官分析,套牌企业之所以能够成功侵权,当前的行政认定不严格、司法保护力度不够都是主要原因。在品种审定方面,套牌公司可以随意地窃取甚至借用具有优势的品种,获得审定证书,作为套牌工具使用。到了生产环节,套牌公司只需提供资料获得生产许可证,然后到品种权人的基地里以更高的价格抢购,甚至基地制种大户自己包装销售品种权人委托生产的种子。到了销售环节,零售商们就是直接告诉农民套牌种子与保护品种是同一品种,低价推广销售,占有正品市场。即使走到诉讼阶段,还存在取证难、鉴定难、赔偿低等一系列问题。

正宗企业苦不堪言

隆平高科作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也没能逃脱被侵权的噩运。它的遭遇和维权处境代表了安徽省相当一批种业公司的情况。据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正因为是龙头企业,反而成为被侵权的主要对象。“盗用我们制种技术的公司都有着隐蔽的制种基地,我们多数时候只能从售卖点的存货量为基数计算行政罚款,事实上比起他们的收益微乎其微,震慑力远远不够;而且往往公司的维权费用远远高于处罚金额。 ”

对于一些侵权规模较大的案件,该公司一般选择司法途径进行解决。“但是,部分胜诉后的判决执行又非常困难,有的被告人拒不履行,有的是行政主管部门部分人员从中调解、说情等。”

安徽江淮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也向记者大倒苦水。就在该企业花费多年时间培育出一个南瓜新品种之后,短短2年时间里,合肥市多家种子公司也“培育”出类似品种,产品名称、图片、特征特性模仿得基本相似,但是市场价位却大大低于研发成本。“以前,我们由于没有意识及时申请新品种专利,类似情况导致损失好几百万元。 ”

司法呼吁合力打击

合肥市中级法院专属管辖安徽省相关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案件。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座谈中,合肥中院的知识产权庭法官积极给种业企业维权支招。“证据保全、新品种的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司法鉴定方面,企业都应该加强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 ”王怀庆法官认为,由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的不足,亟待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措施,形成打击合力。“比如,我国现行种子生产档案制度缺乏监督及处罚机制,让套牌企业明目张胆侵权,却不留下任何痕迹。我们就建议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强制备案制度,对于没有建立种子档案、没有向行政机关备案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或不再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这样,人民法院可以从行政机关调取被控侵权企业的种子档案,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侵权赔偿数额难以认定的难题。 ”

另外,我国对于植物新品种套牌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责任,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空白。因此,在提高种子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门槛的同时,还应当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问题的刑事立法,建立行政、民事、刑事的立体保护。 ·本报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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