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年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的公
本院于2010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AA/01 08045305,票面金额伍拾万零壹佰玖拾柒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9月28日,出票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省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的一张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庐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康隆达手套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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