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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被割伤 宾馆判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1-03-10 00:50 大字

住宾馆本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可市民小郑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原来他在沐浴时,被卫生间隔断的玻璃划伤,差点丢了性命。宾馆赔付了20000余元医疗费用后,再也不去过问,小郑无奈把宾馆告上了法庭。合肥包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宾馆另外再赔偿小郑60000余元。日前,宾馆已自愿履行了义务。

小郑在诉状中称:自己于2009年8月7日入住合肥某宾馆,在洗澡时,卫生间的淋浴玻璃隔断破碎,由于不是安全玻璃(根据国家规定,浴室门应安装安全玻璃),导致手臂被割伤,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后,宾馆仅支付21000元医疗费,余款拒绝赔偿,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小郑提出了22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宾馆则认为:小郑受伤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付21000元让其治疗。现小郑治疗结束,宾馆对小郑的伤害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2009年8月7日凌晨1点左右,小郑在宾馆卫生间淋浴时,浴室玻璃隔断破碎,尖锐的玻璃碎片致小郑右上肢被割伤,当即小郑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上肢被玻璃割伤:尺神经、肱动静脉、肱三头肌断裂;前臂及手部割伤。在案件审理中,应宾馆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郑的伤情进行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小郑在宾馆住宿淋浴时,因浴室玻璃隔断破碎致右上肢受伤,伤残程度为十级的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丁雷仇雪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宾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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