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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兰蒂”变成“番龙眼”中舒地板实物与样品不符被判赔

安徽法制报 2011-03-17 00:48 大字

[摘要]中舒地板实物与样品不符被判赔

本报讯 省城的李女士选购了200多元/平方米的“马兰蒂”木地板,但中舒建材有限公司为其送去并安装的却是“番龙眼”木地板。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此纠纷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中舒建材公司没有如实向李女士告知,判决其赔偿李女士10577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中舒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9月25日,因家庭装修需要,省城的李女士到位于合肥东流路的合肥中舒建材有限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经销的“马兰蒂”实木地板41平方米,总价款9777元。购买过程中,中舒建材公司向李女士出示了商品宣传单,出具了“马兰蒂”木地板发货单。同年11月,中舒建材公司员工送货到李女士住宅并进行了安装。

次年4月,在使用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地板竟然四处开裂,遂与中舒建材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无奈之下,李女士于2009年12月26日自行送样委托安徽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地板进行检验,令其意想不到的是,中舒建材公司提供的竟然不是“马兰蒂”木地板。李女士一怒之下将中舒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实地取样,委托安徽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送检地板进行了木种鉴定。检验报告显示,该实木地板所用木材却是“番龙眼”。

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中舒建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舒建材公司的宣传单上标明了“马兰蒂”木材名与“番龙眼”木材名的名称不同,使原告李女士误解是两种不同的树种,而选择了“马兰蒂”,但送检的“马兰蒂”经检验实为“番龙眼”,证明中舒建材公司的商品说明与提供的实物不符,由此判定中舒建材公司没有如实向李女士告知,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的一倍。

鉴于木地板已安装使用,不宜退还,故该木地板归李女士所有。法院委托鉴定的费用800元属于李女士的损失,中舒建材公司也应予赔偿。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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