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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泼水 烫伤路人

安徽法制报 2011-03-31 00:45 大字

因无意间将烧沸的洗锅水向行人道上泼,不料将一路人烫伤。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刘某为自己的粗心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10年9月22日,赵某沿着刘某小吃店(专门做早点)旁边的人行道走时,刘某泼出滚烫的刷锅水正好泼到赵某身上,赵某躲闪不及被烫伤右胸口及腹部。随后赵某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900元后又转院治疗疤痕增生,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700多元。经查,刘某经常在自己小吃店门口倒水,未设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认为,刘某向临街的下水道处泼热水,其既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又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过失致赵某被烫伤,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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