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蜂胶非食品 不能想加就加

安徽法制报 2011-02-16 00:54 大字

本报讯“蜂胶”作为药品,不是随便添加进食物的。近日,细心的刘先生在省城购买瘦身产品时就发现,药房所售产品为食品,却添加了蜂胶。于是,刘先生一纸诉状将药房告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认为药房存在违规销售以“蜂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行为。

市民刘先生为了保持身材在某药房购买了7盒某品牌瘦身产品。其产品配料表中明确注明配有“苦瓜、蜂胶、黄精、金银花、阿胶、葛根、山药”。细心的刘先生发现在该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是食品字号,但却用了只可用于药品、保健品的药材“蜂胶”。带着这个疑问,刘先生咨询相关人士后得知依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蜂胶”只能用于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而药房所售的这种产品未获得国家批准的“保健食品”批文却擅自使用“蜂胶”作为原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据此,刘先生认为该药房未尽到对所售产品应有的审查义务,这对消费者是极不负责的。在与药房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药房告上法庭。

刘先生诉称,其查询了相关保健品的法律规定发现依照规定该产品是典型的会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的食品。可见,某药房销售使用“蜂胶”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产品是严重忽视消费者健康的行为,同时又发现该产品的QS认证标志是伪造的,根本没有QS的编号并且该产品无生产标准也无所含产品的原料净含量。《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而某药房未尽到对所销售产品应有的审查义务,销售伪造和冒用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就是明知该产品可能会有质量隐患而继续销售给消费者,是一种典型违反法律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要求药房退还货款另支付10倍的赔偿金。

药房辩称,这批产品是从正规保健品经营部购进的,该产品是郑州某科技公司生产并保证产品的质量。此外,药房承认对该产品的相关知识了解的不多,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

在法官的调解下,最终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药房一次性赔偿刘先生货款及赔偿金共5000元,刘先生同意放弃其他诉请。(当事人系化名) (董华记者唐欢)

新闻推荐

沪陕高速合宁段发生特大事故交警提醒:高速上停车须设警示标志并转移乘客

交警提醒:高速上停车须设警示标志并转移乘客

合肥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合肥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