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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一条制度化出路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1-14 13:01 大字

合肥多家所谓的 “贷款公司”,利息大多非常惊人,最高的甚至超出了银行利率20多倍。

由于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缺乏制度性的监督与约束,这些地下“贷款公司”大多处于一种“灰色”化的生存状态。一方面,它们担当着民间金融机构的角色,为一些私营企业与个人提供应急贷款,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却因行事常常奉行“江湖法则”,难免闹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

不可否认,一些“贷款公司”确实已经构成了对法律与社会秩序的挑衅,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监管和整治,但客观而言,它们的存在也并非一无是处——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方面,它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市场存在着旺盛的信贷需求,很多人需要贷款,却从银行贷不到款。另一方面,许多有钱人乐意炒房、炒农产品,见什么炒什么,就是因为手里太多的钱找不到合理的出路。

“民间借贷”的萌发并非没有道理。媒体报道说,2009年银行开闸放水,上半年就有7万多亿贷款放出,但大部分流向央企、国企,间接造成楼市虚火,可中小民企却依然无缘贷款。在此背景下,急需资本来发展壮大的民营企业投向“民间借贷”的怀怉,正是无奈中的必然选择。

对“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当然,这需要在性质上加以严格区分,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对一些只是希望获得合理收益的民间游资应当予以尊重和理解,通过适当的监管与引导,给他们一条制度化的出路。在这方面,包括安徽省在内的许多地方早已开始了类似的探索,2008年下半年,全国各地纷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标志着一直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资本,逐渐从“灰色地带”走到阳光下。只是从现实来看,探索的步子似乎迈得不够大,“试水”的进度还略显缓慢。民间资本异常庞大,实体经济对信贷的需求也格外旺盛,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的制度化与阳光化,还需相关部门“给力”。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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