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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借条炮制假诉讼吉大房产女员工和男友涉罪将同台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0-12-01 01:08 大字

[摘要]吉大房产女员工和男友涉罪将同台受审

本报讯 省城吉大房产业务员梁某在男友的指使下,竟然炮制了一张他人欠自己母亲16万元的假“借条”,然后凭借这张子虚乌有的假“借条”,堂而皇之地去法院起诉“借款人”,不料被法官识破。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获悉,该院分别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妨害作证罪,起诉梁某及其男友。法院拟定今天开庭。

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09年七八月间,身为合肥宏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的王某,因认为合肥奥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欠自己所在公司的工程款,通过正常起诉不能胜诉,遂产生虚构事实去起诉奥琦公司的想法。

后王某对在合肥吉大房产公司上班的女友梁某讲,奥琦公司陈某某欠其钱不还,让梁某帮忙去要,并称钱要到后给梁某,梁某表示同意。之后的一天,王某在合肥市元一时代广场的城市花园咖啡店内,将一张盖有奥琦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交给梁某,然后口述内容,指使梁某在盖有印章的空白纸上写上“今借到沈某(梁某母亲)现金计人民币16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息一分半计算,借款共计6个月,到期本息全清计174400元”的内容。而梁某明知其母亲和奥琦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公司,因与王某有特殊关系,仍写下了上述内容的“借条”。

2009年10月12日,在王某的授意下,梁某持伪造的债权人为其母亲、且盖有奥琦公司印章的借条以及其母亲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忽某到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起诉奥琦公司。

次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与2009年11与3日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某作为奥琦公司的代理人,对借条上的奥琦公司公章及该项债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后经鉴定,借条上的奥琦公司公章印文与送检的奥琦公司公章(真章)印文不一致。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遂将该案移至警方查处。

今年5月13日,梁某被合肥警方抓获归案。 6月23日,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记者从合肥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希望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个人目的的案件,有增多趋势。目前反映出的虚假诉讼有几种形式,其一是类似于王某这样通过伪造证据,制造假诉讼;其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多次故意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此外,还有些当事人,明明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但还是提起上诉,用以拖延案件审判时间,达到转移财产等目的。

法院分析认为,虚假诉讼增多的原因之一,是现有法律法规中的程序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一审法院做出的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期限做出必要的限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起上诉往往能够产生案件数个月的中止。一些存有恶意的被告利用这段时间达到拖延诉讼程序,迫使原告做出妥协。还有一些当事人恶意提起上诉程序,败诉一方有时明确表示认可一审判决,但仍然上诉,达到拖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目的。上诉期间,败诉一方往往转移、隐匿财产,使得二审判决在执行时变成一纸空文。此外,法律上对虚假诉讼缺乏惩戒措施,也使虚假诉讼者认为有空子可钻。

对此,合肥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除了应追究情节恶劣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应建立虚假诉讼侵权责任赔偿机制。法律应规定因虚假诉讼使对方商誉受损,并导致经营利益减少,应由虚假诉讼者承担赔偿责任。 (张琳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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