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编造假借条执导假官司青年男女恶意诉讼构成何罪?

安徽法制报 2010-12-03 01:07 大字

[摘要]青年男女恶意诉讼构成何罪?

诉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借助法院公权力,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一项法定权利,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利用其进行虚假甚至恶意诉讼,企图蒙骗法院,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12月1日,合肥庐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伪造假欠条、炮制假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分别被控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诉。

案件回放:青年男女执导假诉讼

王某、梁某,一个是合肥宏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安徽分公司负责人,一个是吉大房产的业务员。因为和合肥奥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经济关系,担心通过诉讼要不来钱,王某遂伪造一枚奥琦公司的印章,然后拿着盖有奥琦公司“印章”的空白纸交给女友梁某,指使梁某在盖有印章的空白纸上写上“今借到沈某(梁某母亲)现金计人民币16万元,借款利息按月利息一分半计算,借款共计6个月,到期本息全清计174400元”的内容。梁某明知其母亲和奥琦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仍按男友授意,写下了上述内容的“借条”。

去年10月12日,梁某拿着这张借条以及其母亲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真到法院打起了官司,在审理中,对方代理人提出异议,法官识破了这一伎俩。王某、梁某随后被请进警局。

11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王某、梁某公诉至法院。

观点交锋:诈骗抑或妨害作证?

然而,与此案截然不同的是,青岛中级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却认定是构成诈骗罪。

2001年11月16日,家电巨头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的供货商乔红霞在兰州将澳柯玛告上法庭并胜诉,赢得了1500余万元巨款。 2003年11月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乔红霞伪造、编造合同、协议等,采取通过诉讼手段骗取澳柯玛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就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碰撞中,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恶意诉讼欺骗了法官、妨碍了司法,但现行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并未对恶意诉讼作具体规定,因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恶意诉讼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对行为处以司法拘留。

司法实践:恶意诉讼有蔓延之势

“恶意诉讼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新动向,而且有发展蔓延的趋势。一些人利用民事诉讼中各种程序的特点,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假债务、恶意串通等多种手法,表面上看是正常的民事诉讼,背地里通过各种‘运作\’,最终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错误裁判,并依靠国家强制力,堂而皇之骗取本不应当属于他们的财产和相关权利,或者免除自己的债务。 ”

合肥中级法院的法官表示,近年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希望通过恶意诉讼达到个人目的的案件,有增多趋势。

检察官说法:最高检批复系定罪依据

类似案件甚多,“通过诉讼手段骗取”成为它们的标签,对它们如何定性呢?

合肥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陶霞认为,我国刑法未对恶意诉讼或称诉讼诈骗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王某和梁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该《批复》 同时指出,“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涉嫌妨害作证罪,或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女友梁某在诉讼活动中,协助王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同样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本报记者 许忠德·

新闻推荐

城管治理瓜摊引起冲突肇事瓜农涉嫌妨害公务罪受审

肇事瓜农涉嫌妨害公务罪受审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