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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协维权告捷 一审获赔万元

安徽法制报 2010-12-03 01:07 大字

本报讯 9月21日本报曾报道《镇江醋协“醋意大发”合肥维权索要10万赔偿费》一案。 12月1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法院获悉,镇江醋业协会的维权行动见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镇江工艺陈醋”和“镇江工艺香醋”字样的瓶装标识。同时赔偿镇江醋业协会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镇江醋业协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镇江陈醋”和“镇江香醋”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该商标现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禁止他人非依法律规定而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但是由于之前工商部门已经对安徽好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镇江醋业协会也没有具体证明自己的损失,所以对于镇江醋业协会的10万元索赔,法院酌定好味鲜公司赔偿10000元。

对于是否上诉,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王宇称保留上诉的权利,至于是否最终上诉等被告方总经理出差回来,一起商讨后再做最终决定。

(合中法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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