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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挽救抑或纵容?

安徽法制报 2010-12-24 01:03 大字

1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此话一出,舆论一片哗然。

新闻回放:卖淫女也应受尊重

早在11月28日,公安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全国妇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教育、挽救失足妇女工作。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要严格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介绍,公安联合妇联、卫生、人力资源、民政等部门一起帮助失足妇女,使她们能正常回归社会。

正方观点:体现一种社会进步

消息一出,立马引起广泛关注,有的说提法的改变是以人为本,体现对人性的尊重,是社会的进步。而有的调侃:只是换个马甲,照样抹不白。

合肥市民沈平说,“卖淫女”和“老年痴呆症”一样,带有严重的歧视和侮辱色彩,正如“老年痴呆症”已被很多国家更名为“老年认知障碍”一样,“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充分体现了公安部门换位思考问题,注重保护失足妇女的隐私,并给予了她们尊重,是一种社会进步。同时严格查办此类违法活动,有利于减少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净化人们身边的不良风气。

“‘失足妇女\’会让更多人产生宽容、怜悯之情,会让更多人理解这部分群体的不幸遭遇不都是自愿的,这对于‘失足妇女\’将来重新‘改过自新\’更容易被社会所接纳,也会让更多‘失足妇女\’有勇气去改变自己。 ”在省城某机关工作的章先生表示。

反方观点:是对不良行为的纵容

“换汤不换药,内涵都还一样。 ”网友钟太太说,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如今改叫“失足妇女”,其肮脏行为没有改变,改名是对从事不光彩职业特殊人群的一种纵容。“既然不光彩,何必要让其存在,让‘卖淫女\’从社会中消失不就行了,让其销声匿迹,别来污染社会,祸害生活。 ”

网友太阳表示,“卖淫女”这个称呼虽不雅,可是准确反映了她们工作的性质。“失足妇女”却叫得很不明确,不伦不类。吸毒是不是失足?盗窃是不是失足?有的女人都卖淫很多年了,也算失足吗?

专家看法:是权力向权利的让步

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说,近两年“扫黄”在不少地方成了一项重大专题活动,因之而来的对“失足妇女”示众、牵绳游街、下跪、名单公示等践踏人的尊严的不妥行为频频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公安部门再次强调不得以歧视、辱骂、殴打、公示、曝光等方式羞辱卖淫女,无疑是极其必要的。而将对其“卖淫女”的称呼改为“失足妇女”,单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的确体现了一种对特别人群的尊重,是权力向权利的一次让步,是一种执法进步。

但称呼改了,需要随之而改变的还有很多。首先,公安等执法部门需要从思想上树立起尊重“失足妇女”的意识。因为“失足妇女”不过是社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应社会需求、阶层分化、贫富不均等“阵痛”而出现的特殊人群。她们所从事的职业是非法的,她们的行为也许是肮脏的,但她们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有着合法的不容侵犯也不容剥夺的生存与人格权利。其次,要从行为上真正尊重、关爱这一人群,杜绝侵害这一人群权益和有损这一群体尊严的行为。

希望之音:改变还需要更多

为什么叫“失足妇女”?言下之意,这一群体是需要法律拯救和政府关爱与救济的人群。该专家同时指出,任何事情“疏”的重要性永远大于“堵”,新规定对“卖淫女”尊重固然是一种进步,但如何疏导她们的流向才是最重要的,如何让她们学到一技之长获得生存本领才是最重要的。

有关部门除了加强常规管理外,还应该在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公平生存权利保障等方面对这些“失足妇女”做一些改变,帮助这些“失足妇女”联系劳动及相关部门,让她们找一份能够养家糊口的职业。否则,即使她们被拘留或劳教,回归社会以后,还是有可能重操旧业。 ·本报记者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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