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签字后验货”行规太霸道申通快递向消费者道歉
本报讯(记者张青川)申通快递“先签字后验货”霸道行规惹恼消费者经本报报道后,不少读者纷纷来电诉说了他们遇到的类似经历,其中当事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已委托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的范士明律师处理此事,申通快递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范律师告诉记者,申通快递公司规定的“先签字后验货”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规定明确了快件“先验收、后签字”的程序。同时“先签字后验货”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即通常所说的消费者知情权。收件人作为消费者,要求在签字前验货,是知悉快递公司服务内容、质量真实情况的前提,而申通快递“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则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上述权利,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因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而无效,消费者有权拒绝。
申通快递合肥公司经理告诉记者,他们的业务员因为服务态度不好惹恼了王先生,他们对此道歉,同意王先生先验货后签字。该经理同时表示,因“先签字后验货”的规定是上海总部的规定,他将把消费者反对的意见向总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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