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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存公证

安徽法制报 2010-11-24 01:09 大字

□鲁卫群

一、提存公证的基本概念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 (含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给债权人的活动。这是一种清偿债务的特殊形式,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它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明确将提存列入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务范围。

二、提存的法定条件和提存的范围

《合同法》对提存的法定条件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公证规则》则把“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等情形也列为“受领延迟”、“难以给付”之中。另外,《提存公证规则》还规定了可以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即:(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2)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者替代物提存的。这些规定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列出,但《提存公证规则》是司法部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因而应当理解为属于《合同法》中上述第四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机构的确定

提存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接受提存物而进行保管,并应债务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构,提存机构应是提存的主体。在国外,提存机构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我国《合同法》虽然对提存机构未作明确规定,但《公证法》已明确将提存列入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范围。

四、提存公证的效力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提存的效力可分为三个方面:(1)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债权人作为受领提存人可以凭公证机关的提存通知及债权文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到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公证机关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给付提存物。但有对待给付行为的提存,在对方未履行时,公证机关不得向受领提存人交付提存标的物。 (3)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五、提存的程序

提存应依下列程序:

1.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提存机构提交提存申请;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证书;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六、提存公证在实践中的应用

(1)以清偿债务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有效地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2)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提存公证使得交易更加安全、高效。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作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有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这样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

(3)货款提存公证保护了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货款提存是指在购销合同中,购货人付款以供货人发货或供货人发货以购货人提存货款为条件的,在合同正式履行前,购货人将贷款提存于公证处,待供货人将货物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发出,公证处再将此款转给供货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货款提存公证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货款提存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必须是合同双方主体一致约定,合同履行附带提存条件,否则不能办理提存公证。 (2)提存的标的物必须是现金,不能以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作为提存的标的物。 (3)购销货款提存的标的物的转移是以供货方严格履行合同为条件的。 (4)货款提存公证有它特定的时间性。合同签订前,双方主体未确定,不能办理提存公证;合同履行完毕也就失去了提存公证的意义。因此,货款提存公证只能在购销合同签订后,正式履行前办理。 (5)货款提存公证同预付款、抵押金提存是不同的。购销合同的预付是购货方在供货方发货前预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不通过公证机关。而货款提存则必须由公证机关办理,而且必须是全额货款或至少是第一次发货的全额货款。

综上所述,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它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连环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财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为改革开放架桥铺路,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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