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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声东击西”被诉法院一审认定没“功劳”也有“苦劳”

安徽法制报 2010-10-20 01:15 大字

[摘要]法院一审认定没“功劳”也有“苦劳”

本报讯 广告公司没按合同在约定的公交车上发布广告,结果引来违约官司。法院经审理,依据公平原则,裁决广告公司构成违约,但无需全部返还广告费。 10月15日,记者从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了解到,此案一审已判决,尚未生效。

南京一家广告公司准备在合肥的公交车上投放广告,鉴于人生地不熟,于是委托合肥的广告公司办妥发布事宜。今年3月份,南京广告公司和合肥的一家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合同,约定合肥公司为南京公司在合肥公交车车身上发布一款饮料广告,具体位置为合肥2个黄金公交线路的5台车,时间期限为今年4月份至9月底,总价款为13.7万元。

合同签订后,南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价款,合肥公司要在广告开始发布后,向南京公司提供公交线路实际刊登广告的照片。

但是合肥公司没有顺利“拿下”2条黄金线路的广告发布权,而是以92820元承揽下另外的线路公交车广告发布权,也就是在之前合同约定的一台车上发布广告,其他4台车都不是约定的线路。在向南京公司提供广告照片时,合肥公司对照片进行了伪造,哪知最终被广告客户发现。

南京公司在合肥实地调查后,发现了实情,并进行了公证。 5月底,合肥公司得知此事后,主动通知公交公司终止广告发布合同。于是南京公司很快便起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要求解除和合肥公司的广告发布合同,返还合同价款12.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

但是合肥的广告公司觉得自己没有违背合同约定,因为在合同中约定,在广告发布期间,因政府或公交集团线路调整,被调至其他线路,则广告随车发布。“正是基于此,所以后来有变化,也是合理的。 ”

经过一审,瑶海区法院判决合肥公司承接广告以及发布广告前后所获得的利益44180元作为赔偿因违约而造成南京公司的损失。至于解除合同,由于合肥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法院之所以作出此裁决,承办法官分析,合肥广告公司显然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实际违约。但是在赔偿损失方面,应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双方获益亏损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加以确定。之所以当初合同约定要在2条黄金线路发布广告,主要原因是该线路的人流量偏大,而其他线路人流量偏少,只是广告效益上有所差异,但是合肥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制作等费用并未减少。合肥公司虽然未在合同约定的线路上发布广告,但是全部返还广告费有悖于公平及利益均衡原则。 (王雄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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