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笔迹两种鉴定结论检察抗诉重审叔侄房产案
本报讯 叔侄为了拆迁安置房的分配而反目,作为关键证据的一纸协议中的签名究竟是真是假,先后两份司法鉴定出具不同结论。因为证据不足,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日前,案件经合肥市中级法院发回包河区法院重审。8月17日,此案在包河区法院审理。作为被告的叔叔始终没有露面,法院缺席审理。
陆厚基是合肥市包河区义城人,据其在庭上回忆,自己与陆中保是叔侄关系。由于父母早逝,陆厚基自幼与叔叔一起生活。陆厚基在结婚后,到女方处居住,同时将户籍迁出。但是结婚前,陆厚基出资将和叔叔陆中保一起生活的房子翻建成三间新房。 2005年包河区工业园兴建时,陆中保居住的房屋被拆迁,身为五保户,陆中保成为唯一的房屋拆迁安置人。得知消息的陆厚基提出当时是自己出资翻建房屋,拆迁安置应该有自己一份。于是陆中保同意给侄子30平方米安置房,而且在村民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但是,陆中保不仅没有把安置房分给侄子,反而把到手的房子转卖他人。 2007年,陆厚基向包河区法院起诉陆中保,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30平方米安置房的过户手续。
但是陆中保曾在庭审中否认自己曾签过此协议,指出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于是根据陆中保的申请,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陆中保的签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协议落款部位的“陆中保”签名不是陆中保本人所为。
由于证据不足,陆厚基一审、二审相继败诉,继而向检察院申诉。2008年,合肥市检察院委托安徽省公安厅对协议中落款部位“陆中保”签名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签名字迹是陆中保本人书写。
一个笔迹,相继出现两个结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依据的签名样本,缺少陆中保在未发生纠纷的日常生活中自然书写状态下的笔迹,所以鉴定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不应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于是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2009年9月,省高级法院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今年4月,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之前包河区法院和合肥市中院做出的两审判决,发回包河区法院重审。
当日庭审中,陆中保始终没有出现在法庭上,法院缺席审理。陆厚基当庭提出,不要求陆中保退还房屋,只要求将当初卖房所得钱款还给自己。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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