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兴市兴达电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
申请人宜兴市兴达电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GA/0103515405,票面金额肆拾陆万陆仟柒佰肆拾陆元壹角柒分整,出票日期2010年5月24日,出票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会计部,出票人格力电器(合肥)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吉星机电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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