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任妻子争夺亡夫出租车
本报讯 夫妻俩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却对事先购买的出租车以及营运证没有明确的处分。等到丈夫和第二任妻子结婚并死亡后,前妻称才知道还有辆出租车的存在,但是已经归第二任妻子继承。于是前后两任妻子打起了官司。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由合肥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7月12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两任妻子打官司“争车”
2006年8月2日,沈娟(化名)与前夫姚胜(化名)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之后姚胜与凌林(化名)结婚,婚后不久去世。2009年2月,凌林找到沈娟,要求其签字同意放弃对出租车财产的分割时,沈娟才得知姚胜在与其离婚时隐瞒了这辆出租车,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凌林返还出租车以及经营权。
沈娟认为,姚胜在与其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出租车的存在,所以在离婚协议上根本就没有提及出租车之事。凌林实际占有出租车并取得收益,侵犯了她合法财产所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凌林返还出租车及出租车的营运证,并返还该车收益款6000元。
但是凌林却并不认同沈娟的说法。她指出,沈娟与姚胜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出租车营运,沈娟理应知晓该出租车系双方共同财产,故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对上述财产分割,并非姚胜隐瞒共同财产。姚胜已立下遗嘱,要求将该出租车经营权利人变更为凌林,说明出租车及其经营权是遗产,自己才是出租车及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
→一审认定车归“后妻”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经过一审,认为姚胜与沈娟协议离婚时,未对该出租车及营运证和经营收益进行分割,沈娟据此主张该遗漏分割的财产全部归其所有且不予分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出租车在运营使用过程中合理耗损而灭失,沈娟请求返还的财产系凌林重新出资后更新的桑塔纳出租车,该车更新后沈娟并未出资,其对该更新物桑塔纳出租车并无合法权益。
法院同时认为,关于沈娟主张返还出租车营运证的请求,上述出租车营运证系沈娟与姚胜协议离婚后办的,且该营运证是在出租车更新为桑塔纳轿车后登记取得的,与沈娟和姚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无关联性。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娟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沈娟不服,随即提起上诉。沈娟在上诉中认为,只有继续使用在原专有号牌下的“经营许可证”,新车才能叫出租车,出租车使用年限是8年,到期是2010年9月,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灭失责任应当由凌林承担。同时,现在的桑塔纳也只有在原夏利车的基础上,继续使用原号牌和营运证,才能上路,所以,自己仍应当是该车及营运证的合法所有权人。
→再次开庭财产性质仍为争议点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瑶海区法院重审。
庭审中,沈娟坚持返还出租车以及经营权。因为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提及出租车,因此该车没有分割,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可以要求给予一方,不存在继承权的问题。
但是凌林提出,当时姚胜和沈娟的离婚协议书中有12万元的现金给了女方,说明夫妻共同财产是分割过的。沈娟在离婚前便知出租车的存在,现在出租车更换了,经营权使用合同变更了(挂户),营运证重新登记了、变更了,沈娟更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出租车及其经营权是不是遗产,要先进行财产确认,于是决定暂时休庭,再定开庭日期。
(实习生华德玮记者唐欢)
新闻推荐
本报讯 轰动一时的省城“栢景湾爆炸案”又起波澜。昨日,14户受害业主向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每户索赔约70万元。这意味着爆炸案嫌犯面临千万元索赔。2009年10月23日5时10分左...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