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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擅改大众舞厅物业公司连输两场官司

安徽法制报 2010-07-16 01:31 大字

[摘要]物业公司连输两场官司

本报讯 未经置业公司允许,物业公司将大厦的地下停车库出租做舞场。由于交涉无果,置业公司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地下室原状。哪知舞场经营者因为已经交了租金,装修了地下室,于是又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7月14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对此连环案件先后做出判决,自作主张的物业公司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07年12月24日,合肥市某置业公司将其在省城所有的一幢大厦交由某物业公司管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大厦地下车库交由物业公司派专人24小时看管,并收取车辆管理费。

去年4月15日,该物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大厦35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租赁给张某用作健身舞场,租赁期三年。合同签订后,张某拆除了地下车库内原有停车设施、设备,砌筑围墙、铺设地板等,将部分停车场改作大众舞厅经营使用。张某向物业公司缴纳押金5000元及房租30000元。

置业公司发现车库改舞场后,多次发函要求物业公司将停车场恢复原状,但物业公司迟迟不理。

去年8月6日,置业公司将物业公司、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地下室车库原状,安装停车设施、设备;张某排除妨碍,拆除地下室车库违法建设。

因为物业公司承认没有经过置业公司同意,就将托管的地下车库租赁给张某经营舞厅使用,于是法院支持了置业公司的诉求。

交了租金,装修了地下室的张某觉得自己很冤枉,同年12月8日,张某又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租金、押金,赔偿装饰、设备等经济损失。

物业公司一开始辩称置业公司对于出租舞场一事知晓,而且接受了张某的租金并出具了收据,说明对舞场的租赁合同进行了追认。但是置业公司解释为当时的收据是单位会计错误收取,而且也立即与物业公司交涉要求退还,但是物业公司并不理睬。置业公司明确表示对物业公司与张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予追认,物业公司也未在订立租赁合同后取得处分权。

于是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经置业公司同意擅自将地下车库租赁给张某使用,对于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应赔偿张某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但张某未仔细审查物业公司是否具有出租地下车库的授权,便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合同无效也负有一定过错,其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将收取的押金房屋租金30000元一并退还,因该30000元房租已由物业公司转交置业公司,应由第三人置业公司返还张某。

(董兵兵实习生华德玮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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