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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购物卡消费意外起纷争顾客诉商场侵犯名誉权

安徽法制报 2010-07-29 01:28 大字

本报讯 7月26日下午,安徽省某高校在读研究生陈女士状告安徽商之都一案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报曾在6月11日报道过,由于购物卡“被消费”,陈女士在安徽商之都核查消费记录时,与商场人员发生纠纷,陈女士觉得其名誉权被侵犯,于是要求商之都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其他损失共7000元。

据陈女士回忆, 5月22日,自己到商之都购买了一款手机,在用购物储值卡结账时,发现卡里的1000元钱已经“被消费”了。后经了解,自己的另一张价值1000元的卡也在去年同一天“被消费”。 5月28日,当陈女士拿着商场提供的“消费”记录单欲离开商场时,商之都却因陈女士不留下清单就不让她离开,后直到警方到来才将被困3小时的陈女士带走。

陈女士认为其在商场这种公众场合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名誉权受到严重伤害。而在纠纷发生之后,为了维权,耽误了参加高考阅卷工作和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以及硕士论文的选题答辩,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商之都理应对此负责。

商之都的辩护人则一直辩称他们是允许陈女士带走消费清单的,引起纠纷只是因为不同意陈女士提出的商场应赔2000元现金。同时,商场购物卡是不记名不挂失的,购卡时已经提醒持有者,应妥善保管,商场并不负责。

(实习生华德玮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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