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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十年才露面蜀山法院审结首起涉高校人事争议案件

安徽法制报 2010-06-10 01:37 大字

[摘要]蜀山法院审结首起涉高校人事争议案件

本报讯 学校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没有按时回校报到,而且在失去消息近10年,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出现。面对学校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职工认为自己有特殊原因,要求学校撤销决定。6月8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法院了解到,该职工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其学校正式职工的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据了解,此案是蜀山法院受理的首起涉高校人事争议案件。

张某曾在合肥市某大学的校医院工作,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997年,张某书面向该大学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并签订《停薪留职协议书》。该协议中明确注明,双方系根据该校《教职工停薪留职暂行规定》,协商后签订该协议,协议中约定张某停薪留职期限为两年,自1997年9月至1999年8月,协议第七条约定:张某在停薪留职期满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学校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张某却一直未回大学报到上班。

2002年5月10日,校方作出处理决定,将张某按自动离职处理,但是张某的联系方式以及住址都变化了,决定书无法送到张某手中,直至去年9月才送达至张某。

拿到学校的处理决定,张某立即向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请求裁决撤销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且要求校方为其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各项退休待遇。今年1月,安徽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不服仲裁,于是向蜀山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张某称自己遭遇车祸,无法回校,但是张某在停薪留职期满后,一直没有设法与学校联系,存在长期离职的事实。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学校依据其规章制度和张某离岗的事实,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所以张某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该判决,已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蜀法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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