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住户为讨要阳光权状告合肥规划局——因日照时间符合规定败诉
自家住宅的阳光被旁边新建的大楼阻挡,又没有悬挂该楼的规划许可公示,为索要阳光权,住户一怒之下将合肥市规划局告上了法院。近日,合肥瑶海法院认定公告不是发放规划许可的前置必经程序,且该小区的日照时间及楼间距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驳回了该小区住户的诉请。
合肥市民郑某等4人住在合肥市合瓦路129号1幢,这栋6层高的居民楼已建成10多年,共有50多户住户。 2009年5月起,紧邻居民楼东面的地方开建楼房。自从盖起这栋大楼后,郑某等人住房的日照时间明显减少,为了讨要阳光权,郑某等4人遂将合肥市规划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在建大楼的规划许可证。
在庭审中,郑某等人诉称自己家里黑暗,到中午12时后才有阳光照进来。被告不顾已建成10多年的居民楼里居住着50多户人家,生活需要阳光、空气,在发放该楼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示,这种不管民生的违法行政,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合肥市规划局则称,新建大楼是合瓦路地区旧城改造项目的一部分,是主体高度为52.2米的高层建筑,距郑某等人住宅楼的建筑间距为29.8米,满足《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建设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来看,郑某等人居住的房屋日照时间均在2.1个小时以上,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有关日照标准的规定。郑某等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公示程序不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的法定程序。
开发商第三人合肥市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认为,新建的大楼所作的日照分析报告表明并没有侵犯郑某等人的日照、采光权。公司申报许可的建筑物符合规范要求,不存在侵犯郑某合法权益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向第三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公示,《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证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但公告不是发放规划许可的前置必经程序。根据第三人开发商提供的《日照分析咨询报告》,郑某等人居住的A号楼,其日照时间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日照标准的规定,保障了郑某等人的日照采光时间。 A号楼距郑某等人住宅楼的建筑间距为28.295米,符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要求。故法院驳回郑某等4人的诉请。 ·段贤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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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界学者专家寄语本报
合肥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合肥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