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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杜刚:争取跨境就业享受“国民待遇”

安徽法制报 2010-05-13 01:42 大字

去日本打工,却患上精神病,回国后,肥东小伙将介绍其出境的中介告上法庭;在非洲安哥拉务工,不慎染上疾病,回国经医治无效死亡,张某家属无奈之下将定点收治的医院索要赔偿。出国务工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维权到底怎么维?哪些方面应当引起注意?带着疑问,记者采访了来合肥出席“内地与港澳地区法律研讨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立法处处长杜刚。

→境外务工同工不同酬

杜刚之前在中央驻澳联络办一直工作了5年,今年春节刚刚回到国内。当记者提及上述两个问题时,他表示,这正是他此次出席研讨会所要谈到的话题。“实际问题不少,关注的人不多,我咨询商务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跨境就业的劳动权利,他们也不是很清楚。 ”

杜刚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就业的人越来越多。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截至2008年底,仅在澳门就业的内地人员就达9.5万人,约占澳门总劳动人口的25%。这些跨境就业人员(简称“外劳”)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酒店餐饮等行业。然而,外劳的劳动权益保障却不容乐观。他以澳门为例,向记者介绍说,内地和澳门实行不同的法律和劳动标准,直接导致外劳在澳门工资偏低并且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据澳门统计及普查局抽样调查,制造业外劳工资较本地平均工资低32%,酒店业外劳工资较本地工人低30%左右,如计算本地工人的年终花红、双薪等待遇,两者的差距更大。同时,由于澳门不像内地对境外人员实施国民待遇,外劳在澳门根本享受不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内地员工被动签合同

另外,内地员工入澳一般需要签订三个合同:首先由获得专营许可的内地经营公司设在澳门的职业介绍所与获得聘用外劳许可的澳门雇主签订《提供劳务合同》,内地劳工在澳的工作、工资福利待遇等重要内容均在该合同中规定;其次再由职介所与劳工签订《派遣合同》;劳工抵澳后再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

但后两个合同的内容均不得违背第一个合同。因此外劳只能被动地接受职介所与雇主签订的合同,而无法选择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之间的合同往往只强调劳工在境外的纪律和义务,而在权利方面虽有规定,但劳工一旦坚持伸张,往往会被以违反劳动纪律和影响社会秩序等名义取消居留等相关权利。实践中,雇主往往会以辞退等后果要挟外劳服从指派。“外劳在境外其他国家实际状况也和澳门差不多。 ”杜刚称。

→维护权益加强中介监管

解决跨境就业人员的劳动保障问题,杜刚认为,应设立专门职能机构,统一管理劳务输入输出工作,转变目前劳动权益政策制订与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输出实际操作由商务部负责的分体管理现状,加强对从事劳务输入的中介的监管。

对于赴澳门、香港等地就业的,还应当实现三地间职能部门对口衔接,加强三地间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争取内地在港澳务工人员能享受澳门、香港当地员工的待遇和权利,允许外劳参与合同内容的拟定和谈判,赋予外劳与本地员工同样的申诉权、诉讼权和抗辩权等。

同时,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严格筛选出出境外劳,加大对外劳的辅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本报记者许忠德张青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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