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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下酒水买断费拒不履约吃官司

安徽法制报 2010-03-24 01:51 大字

本报讯 拿了厂家6万元的酒水买断费,酒店却只完成二十分之一的销售任务,便再也不予理睬。卖不掉酒水,拿不回买断费,厂家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酒店的买断协议。 3月18日,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法院获悉,由于酒店始终不应诉,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厂家的诉讼请求。

2008年7月,合肥吉吉公司向合肥万豪大酒店拓展酒水业销售业务,万豪酒店向吉吉公司许诺一年可以销售几十万元酒水,同月13日吉吉公司便与万豪酒店签订了一份《葡萄酒买断协议》,合同约定酒店完成吉吉的20万元销售额,吉吉按照合同约定向酒店支付6万元的巨额酒水进场买断费。

但是自合同签订后,酒店实际购进酒水一共才2万余元,并且到了2008年的12月份酒店还将已购未售酒水退还给了吉吉,在此之后也没有再从吉吉处购进红酒。

吉吉公司认为万豪酒店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商业诚信,在合同期限内,将已购酒水退还,并且这么长时间仅仅销售了1万余元,而吉吉公司已经支付了万豪酒店6万元的买断费,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吉吉公司在与酒店交涉要求其退还买断费时,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答复。随后吉吉公司将万豪酒店告上法庭。吉吉公司认为酒店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合同约定吉吉公司向酒店支付酒水进场买断费的条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所以要求酒店立即退还已经收到的全部酒水进场费,并且立即支付拖欠的酒水款,解除双方签订的《葡萄酒买断协议》。但是迟迟不愿露面的万豪大酒店,在法院开庭时也依然没有出现。

双方自愿签署的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法院审理中认为,葡萄酒买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但自合同签订后,至2008年12月,酒店实际购进酒水2万余元,并且将已购未售酒水部分退还给吉吉公司,在此之后,没有再从吉吉处购进红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现在吉吉公司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至于买断费的退还,依据其已经完成的销售额来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万豪大酒店返还吉吉公司给付的酒水买断费54400元及支付酒水货款976元,合计55376元。

(丁雷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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