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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朋友炒股 亏本闹上法庭

安徽法制报 2010-02-25 01:56 大字

本报讯 李某代朋友炒股,约定五五分成,亏了自己赔。结果股市大跌,亏损6万余元。朋友索要赔偿时,李某认为约定内容有失公平,不愿赔偿亏损数额。 2月23日,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了解到,这一股票委托交易纠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2006年,李某在做美容护理时认识了邵某。由于对股票有着共同的兴趣,二人很快成为朋友。李某告诉邵某自己股票做得很好,很懂行情。 2006年底,在股市下跌前,李某打电话叫邵某把股票卖掉,邵某照办了,没有亏钱。于是,邵某很信任李某。

邵某称,2007年3月,李某找到她,商量给她保底操作,赢了对半分,亏了李某赔。如此没有风险,邵某觉得可以一试。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邵某委托李某代为经营股票,五五分成,亏本由李某赔。

2007年3月26日在广发证券合肥长江中路证券营业部,李某帮邵某开立一股票交易账户,并在当天通过银行转存方式向该账户转入54000元的现金,以转托转入的方式转入市值28000元的股票,合计82000元。邵某随后就将该账户交由李某进行股票买卖。随着资本投入增加,2008年1月30日李某再次向邵某出具说明一份,写明邵某投资股票的本金是114000元,2008年6月结账,亏钱李某承担。

2008年6月,约定时间到了,但是邵某发现自己的股票亏损严重,贴了很多钱,李某又不愿意赔钱,所以就不愿和李某结账。结果双方闹上了法庭。邵某要求判决李某返还88000元的本金。

李某认为自己是代理邵某操作股票,双方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该对代理人的代理操作股票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自己在代理过程中没有过错,就不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协议中虽然约定了亏损李某承担,但是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违背了股市经营有风险的原则,应该无效。

根据广发证券对账单,截至2008年6月30日,邵某股票账户亏损额为64750余元。经过法院调解,李某和邵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承担4万元,邵某承担剩余部分。 (宋玮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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