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消费公益诉讼案审结

安徽法制报 2018-08-17 11:25 大字

本报讯 8月10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小飞等七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一审判决,七人被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其中对被告人小男、小陈适用缓刑。

此前,铜陵市郊区检察院还就小飞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日也一并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以来,被告人小飞、小男、小高、小杰等人在庐江县内某地,通过以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的方式,制造口子窖、古井贡、洋河等品牌假冒白酒,并销售给合肥市漕冲市场小卞、小陈夫妇。2017年初以来,小卞、小陈又将这些假冒白酒销售给从事酒类批发生意的小徐,小徐购得上述品牌假冒白酒后,在市场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小高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4.7万余元,在小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飞、小男、小高、小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并非法经营,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小卞、小陈、小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七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针对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所需销毁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及包装材料产生的相关费用,铜陵郊区检察院担任公益诉讼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小飞等七名被告委托法院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向购买、饮用过其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的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担销毁上述假冒白酒及包装材料产生的费用4000元。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在刑事案件中,发现到有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还可以有效防止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进一步扩大,警示了犯罪分子,有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据悉,此案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安徽省首起经省消保委同意,并授权地区检察院担任民事公益诉讼人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袁军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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