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车内容留吸毒 构成犯罪获刑

安徽日报 2018-06-27 12:08 大字

本报记者 李晓群

庐江县男子陈某驾驶私家车,先后在庐城镇九龙浴室及城东新区安置房小区门口,将王某、李某、陈某、安某载上车,在车中容留王某等4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庐江县法院对该案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本案被告人陈某在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构成此罪。

法官表示,有些人认为提供场所给他人吸毒不构成犯罪。其实,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给吸毒违法行为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对本案被告人陈某的判决,警醒人们不要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吸毒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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