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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退还游客未消费费用

安徽商报 2017-03-23 15:00 大字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游览行程受阻,或者额外损失,费用由客人自理……”您在签旅游合同时,是否也遇到过这样的“霸王条款”?2016年12月,全省开展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发现,位于庐江的安徽省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客人签订的合同中,就有这样一款规定。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下,该旅行社最终做出整改。记者从安徽省工商局获悉,此次针对旅行合同的集中整治活动,共走访企业518家,纠正旅游企业存在的15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案例] “不可抗力”不是“挡箭牌”

“在旅游过程中,请您注意安全,保管好随身贵重物品,请勿擅自离团自由活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游览行程受阻,或者额外损失,费用由客人自理”,这是之前安徽省环宇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中的内容。

经庐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认定,其内容涉嫌为不公平条款。 2016年12月15日,该局下发了《行政指导提示书》,限定该公司在12月22日前整改到位。工商部门认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游览行程受阻,旅客没有去成一个景点,旅行社应该只能扣除部分合理费用,其他旅客未消费费用应退还。

此外,安徽中青旅行社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告知书)第8条“就您自身携带的行李物品而言,您与本社之间没有建立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您应当注意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履行监护职责,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否则,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事件时,由您承担相关责任”,其内容涉嫌不公平条款,庐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16年12月14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指导提示书》,限定该公司在12月21日前整改到位。

[说法] “准星级”等说法不利消费者

此次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中,执法人员还发现了一些普遍性问题。

据悉,全省旅游企业使用的旅游合同基本上都是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的填写仍存在缺项、漏项情况,不标明地接社信息,不约定违约责任,不明确住宿酒店名称及用车、用房、用餐标准;个别旅行社仍在使用老版合同;合同中还存在不确定表述,如住宿方面存在“准星级”等模糊表示;自行删除、修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条款内容,导致违约责任不对等或明显不利于消费者。

[成果] 纠正旅企158条不公平条款

省工商局副局长闵义山介绍,去年12月省局在全省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全省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集中整治活动。主要是针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对各地旅游企业使用的合同补充协议(说明)、提示(告知)书、注意事项、各类旅游行程单、自驾游(自由行)服务合同等,进行了重点检查和规范,一些旅游企业使用的合同的附加协议往往隐含不公平格式条款。

据悉,此集中整治活动,全省共召开行政执法指导、宣传、咨询、答疑会33场次,走访旅游企业518家,解答法律咨询779人次,纠正旅游企业存在的15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 记者陶伟 通讯员洪敬谱张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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