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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庐江一男子醉驾被判拘役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4-26 08:48 大字

[摘要]庐江一男子醉驾被判拘役

本报讯 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入刑。近日,庐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汤池镇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月11日下午4时许,群众报警,庐城黄山路金海岸大酒店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辆红色小轿车拦住一辆四轮电动车去路,双方驾驶人正在理论。询问中,民警察觉电动车驾驶人嘴里散发酒气,立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于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司法鉴定,王某事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经查,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系本县汤池镇人,午饭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上路行驶时发生事故。

王某的电动四轮车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他的这辆“鹏合”牌四轮电动车仍旧因为“超标”被警方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庐江警方明确表示,电动四轮车不可以上路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但因此类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且未列入国家车辆公告目录,故该车无法进行登记注册。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10条规定,电动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上路将被查处。此类车辆主要用于景区作为观光车,请广大群众不要购买此类车辆作为代步工具”。

(左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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