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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转居民承包地依法收回

安徽法制报 2015-04-28 19:46 大字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白山法庭受理了肖某某诉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肖某某称:自己一户于2015年3月1日土地二轮承包时依法分得耕地6.55亩,并每年缴纳农业税等各项费用至2014年。由于自己长期外出打工,2004年其父肖仁德通过村组干部将其5.7亩耕地无偿交给吴某某户代耕。 2012年回家时才得知本户的5.7亩耕地由父亲交给吴某某耕种,遂多次向吴某某催讨无果,后经村镇多次调解无效。肖某某户认为,吴某某虽然通过自己的父亲和村组干部获得了上述5.7亩耕地的代耕权,但双方未约定耕种期限,也未约定报酬,尤其是没有得到自己的认可,故可随时要求吴某某户返还被其代耕的土地。

而吴某某则称:自己不是代耕,而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得了讼争土地的经营权;肖某某一家在土地流转之前已经将全家户口迁往安庆市,成为城镇居民。根据法律规定,肖某某已经丧失永安村村民资格,因此依法应当将其经营的土地进行流转。同时自己在2005年就获得了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肖某某户2014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肖某某于土地二轮承包期间,家庭人口4人,依法承包了庐江县同大镇永安村耕地5.7亩。 2007年,肖某某全家户口迁至安庆市宜秀区,并转为城镇户口。后庐江县同大镇永安村将肖某某家承包的耕地5.7亩收回,并重新发包给同村民组吴某某。 2014年下半年,土地确权开始后,肖某某回家找到吴某某,要求其返还耕地5.7亩。

庐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间,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承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因肖某某全家已不再是庐江县同大镇永安村村民,丧失了继续承包该村土地的资格。庐江县同大镇永安村据此将肖某某土地收回,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肖某某要求吴某某返还5.7亩土地的诉讼请求。

·张传广卢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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