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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胁迫无证据离婚诉求被驳回

安徽法制报 2015-02-27 19:56 大字

庐江一女子王某主张其受胁迫与刘某结婚,因证据不足,近日被合肥中院判决驳回。

去年底,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与丈夫刘某的婚姻。王某称,2011年9月份,与刘某做生意相识、恋爱,后双方于同年10月份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0月份,刘某要求与王某领取结婚证被拒绝后,刘某就威胁王某,驾驶王某的车辆,而且要开车撞死王某及其家人,还找王某姐姐及家人麻烦,并在网上捏造舆论。2012年10月份,刘某驾驶车辆带王某到庐江县万山山顶上,如王某不同意结婚,就把车辆开到水里面与王某同归于尽。在刘某的逼迫之下,王某被迫与刘某于2013年3月19日领取结婚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双方达成一份结婚协议:王某同意与刘某结婚,婚期一个月,一个月后刘某必须无条件同王某离婚。而且刘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条件等。 2013年3月19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前又达成一份协议:王某同意与刘某结婚一天,一天以后无条件离婚,刘某不得提出任何物质赔偿。同日,王某与刘某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庐江法院认为:庭审中,王某陈述是受刘某威胁、胁迫,被迫与刘某登记结婚,仅提供两份协议书,但未能提供其受威胁、胁迫的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定。王某起诉要求撤销与刘某的婚姻关系,因未能提供王某受刘某威胁、胁迫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供的两份协议仅涉及结婚后双方无条件离婚,其提供的手机短信息存于自己手机未经刘某确认,真实性难以认定,因此认定王某所举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于日前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其富张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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