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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恶人入室劫财猎色

安徽法制报 2014-10-23 20:18 大字

淮南讯 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男子唐某某乘月黑风高,一月内疯狂作案3起,盗窃、抢劫财物并强奸妇女。多行不义必自毙,淮南市潘集区法院一审以唐某某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案于10月9日生效。

2014年3月2日凌晨,唐某某趁泥河镇一居民家办丧事院门未锁之机,进入被害人李某(女)卧室内,盗得现金1700余元、联想手机1部及金皖香烟22条逃离现场,后将香烟低价出售。 3月28日凌晨,唐某某翻墙再次进入李某家中行窃,将李某惊醒,遂持刀威胁李某并将其四肢捆绑,用胶带蒙住眼睛,随后将李某身上内衣强行脱去,用手机对其拍照,威胁、逼迫李某交出财物,后抢得现金400元和1只手镯,在逃离时又趁机拎走饮料3箱。经鉴定:22条金皖香烟价值5720元,联想手机价值336元,手镯价值8元,3箱饮料价值216元。

3月29日凌晨,唐某某持刀至泥河镇某村,翻窗进入被害人高某某出租屋内,用透明胶带粘住高某某的眼睛和嘴,并用电线将高某某双手捆绑,抢劫其黄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枚。又持刀威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金项链价值3525元,铂金戒指价值8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两次入户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502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因被告人唐某某在归案后具有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曹焕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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