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装穷骗购经适房法院判决维持房管局解除合同退房的决定
[摘要]法院判决维持房管局解除合同退房的决定
经济适用房是属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福利,而庐江县一名千万资产的老总李某竟也拥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在了解情况后,庐江县房产局认定李某为骗购,责令其退还房屋。李某不服,将房产局告上法庭。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退还房屋。
51岁的李某是庐江人,2009年5月6日,李某向庐江县房产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报材料上显示其家庭人口为4人,家庭年总收入为18000元,租房住。获批后李某与房产局签订购房合同,取得一套庐江县庐城镇惠民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初,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在签订合同取得房屋前后,李某家庭消费及投资陡增至千万元,与申报收入明显不符,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查,李某与妻子田某在2010年7月7日共同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了庐江县某科技照明有限公司,同年9月李某还购买了一辆“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
2012年3月12日,李某与其妻子又投资950万元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一千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70万元,妻子出资380万元。半年后,李某又买了一辆“昊锐”牌小轿车。自2009年5月成功申购经适房到2012年9月,李某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如此大的变化,对此,李某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庐江县房产局认定李某在申购经济适用房中存在骗购行为,于2013年5月23日解除了与李某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并责令其退还房屋。李某不服,向合肥市房产局申请行政复议,同年8月26日合肥市房产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庐江县房产局所作的决定。李某仍不服,接到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称,自己申购经适房时如实申报了家庭收入情况,县房产局调查的财产变动状况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购车款和注册公司资金都是从亲友处借来的,目的是自主创业经营,摆脱贫困的家庭状况。
在法庭上,李某显得很委屈,表示“如果当时房产局说清楚购买这房屋以后就不能发财致富的话,我就不去想方设法脱贫,甚至不去买这房子,免得人家说我骗购,名声不好。现在自己家只有这套房子,如果收回我该怎么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且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买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李某所举证据不能合理解释其申购经适房前后,短时间内资产激增的事实,故对李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庐江法院判决维持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关于解除经济适用住房合同责令退还房屋的决定》。
·徐明泽张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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