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上访因“起火”司法介入巧“熄火”
2月24日,在庐江县司法局龙桥司法所和龙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何某心中的“大火”终于被熄灭,而这一切源自四年前的一场大火。
2010年2月3日下午,家住庐江县龙桥镇安定村的何某家里突然起火,四间房屋及家用电器等均被烧毁,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为电气线路发生故障导致,但何某却坚持认为是供电部门供电情况不正常造成,要求供电部门予以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57400元。供电部门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予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后,何某多次上访,虽经调解,但何某对调解结果都不满意。
2014年2月,龙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此情况后,决定联合龙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案件。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何某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行为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何某作为权益主张方,应负举证义务,既然消防部门的鉴定结论无法确定供电部门责任,而何某仅凭主观推断起火是供电不正常造成,缺乏说服力,故供电部门不需要承担责任。经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及宣传教育,何某明确表示不再上访,考虑到何某家庭在受到火灾后的经济状况及实际困难,龙桥镇人民政府、供电部门对何某全家进行了困难救助,给予救助资金78000元。
·杨维强孙型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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