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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喂养者被判赔偿法院:此举不属于规范救助行为;喂养者称“好心惹了麻烦,以后不敢收留狗”

新安晚报 2013-10-28 08:16 大字

[摘要]法院:此举不属于规范救助行为;喂养者称“好心惹了麻烦,以后不敢收留狗”

“宠物伤人,主人赔偿。”这是很多人都明白的道理。如果流浪狗伤人,平日里好心给流浪狗喂食物的居民,是否需要担责呢?昨天,新安晚报记者从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得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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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谁担责?

萧山的陈先生被流浪狗咬伤,他认出这条狗一个月前被隔壁村的老王家放生。当地律师认为,陈先生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向流浪狗的原主人老王主张赔偿。——2012年10月8日《萧山日报》

家住镇江市的李女士在小区被流浪狗咬伤,左眼侧管断裂,构成轻微伤,她认为物业应该担责。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被告物业公司酌情承担40%的赔偿责任。——2010年2月3日《杭州日报》

长沙的梅女士经常给一只流浪狗喂饭,但这只狗将一名8岁男孩咬伤,梅女士遭到男孩家长报警索赔。警察要求梅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部分医疗费用。——2010年4月11日《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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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玲系庐江县庐城镇秀水亭小区清洁工。今年6月3日10时许,杨小玲在庐江县城秀水亭小区17栋附近工作时,被小区里的一条狗咬伤左小腿。狗伤人后,杨小玲被大家送往庐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后又至庐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共支出医药费2508元。

小区居民说,这只狗是陈凤家的。杨小玲找到陈凤询问,陈凤否认这狗是自己的,说是流浪狗,自己只是有时好心投喂些食物,并拒绝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下,杨小玲报警,警方随后赶到小区对该狗进行了处置,在陈凤为流浪狗搭建的棚墩中将狗打死。

事后,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进行了多次协调,但陈凤均否认是自己的狗,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杨小玲将陈凤起诉至庐江县人民法院,要求陈凤赔偿损失。

喂养者称自己“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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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我这是好心办了坏事,还惹上了官司。”昨天,当了被告的陈凤说起自己的遭遇,仍然一肚子的怨气。

采访中,陈凤告诉新安晚报记者,这条流浪狗在小区里生活了一两年了,自己当时见到这条狗的时候,是个大冬天,她看到小狗瘦得只剩下皮包骨头,冻得可怜。“我就把家里的剩饭倒给了小狗。”几天后,陈凤又在家门口见到了这条小狗,“它两只眼睛望着我,可怜巴巴的。”她心一软又拿东西喂了小狗。自此,这只狗就在她家附近安定了下来,她也常常拿点剩饭剩菜去喂。后来她又给小狗搭了一个棚子,做了窝。这只狗还生了两窝小狗,她自己养不了,就送给了别人养。

对于法院的判决,陈凤虽然不服气,但事后想想也算了,毕竟自己确实是有点责任的,“以后遇到流浪狗,我也不敢收留了。”

流浪狗如何处理?

由于主人弃养、自主走失以及野生形成的流浪狗,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也引发了争议。没有进行结扎等避孕措施的流浪狗会大量生育,带来伤人、扰民、传播疫病、破坏生态平衡等问题,甚至成为公害。各国对于流浪狗的处理,多半采用捕捉、扑杀等方式,但此举引起爱心人士的反对。也有一些国家地区采取收容所收容,等待认养,一段时间后无人认养就予以人道毁灭(安乐死)。少数国家采取将流浪狗或流浪猫捉来进行绝育和防疫,然后释放的方式进行处理。一些发达国家在领养宠物狗的政策上十分严格,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遗弃行为造成的流浪狗增加。

我国关于宠物领养和流浪狗管理的立法层级低,不少地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流浪狗进行捕杀。但近年来,随着公众及决策者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一些管理政策呈现宽松特征。一些地区设立了流浪犬收容所,经费由财政支持,但一定期限以内若无人认领则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但由于多数地区没有政府收容机构和相关立法,民间对待流浪狗收养问题仍很迷惘,个人、志愿者和动物保护组织往往面临经济和精力的双重乏力,收养点还可能因扰民和无证面临取缔。对此,各界也在不断进行探讨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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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喂养者赔偿损失

庐江县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案确实很特殊。”庐江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告诉新安晚报记者,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该案中,咬伤杨小玲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是陈凤就很关键。

庭审中法官查明,咬伤杨小玲的狗本属于流浪狗,该狗经常活动于陈凤户外搭建的棚墩附近;其间,陈凤给予该狗一定的喂养,且该狗在陈凤户外的棚墩中生育两窝狗崽,均由陈凤送养给别人;庐江县公安局民警处置该事件时,在陈凤搭建的棚墩中将咬人的狗打死;杨小玲被咬伤的地点,亦为其所在小区的公共通行道路……这些证据都表明,陈凤就是这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法院还查明,杨小玲在从事保洁工作中,没有故意挑逗或者其他行为诱使该狗对其攻击,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减轻陈凤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喂食者陈凤赔偿清洁工杨小玲被狗咬伤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00余元。宣判后,陈凤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称此举不属于规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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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判决,是合法又合理的。”昨天,高明生律师对新安晚报记者说,在本案中,咬伤杨小玲的狗虽然原来是流浪狗,但是陈凤对该流浪狗进行了饲养和管理,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条件,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流浪动物的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陈凤长期投喂流浪狗,尤其是在其家门口的公共通道附近的固定投喂行为,在其生活社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狗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而流浪动物的不可控制性及自然天性,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必定会给社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高律师说,陈凤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狗的规范救助行为,其自己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故其行为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干涉及影响,此危险影响与杨小玲受伤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陈凤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一观点,与法院判决意见一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许巧云 本报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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