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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拆迁出手伤人 法院判赔16万元事发庐江 造成居民十级伤残

安徽商报 2013-09-23 12:13 大字

[摘要]事发庐江 造成居民十级伤残

2011年底,庐江县城管局多名工作人员拆除一处违章建筑时,与房主儿子姚某发生争执。冲突中,姚某被城管揪拉、拖拽而受伤,酿成十级伤残。昨日,记者获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城管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违法性,判处庐江县城管局赔偿姚某16万余元。

城管拆迁居民受伤

2011年12月13日,根据庐江县委、县政府的组织安排,庐江县庐城镇政府与庐江县城管局,以及其他单位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庐江县庐城镇城南村姚院村民组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在拆除姚某父亲家的违章建筑时,城管与姚某父亲及部分村民发生争执冲突。姚某得知情况后也赶到现场,与城管发生争执,要求城管带其父亲到医院检查治疗,遭到城管阻止。在双方揪拉过程中,姚某右膝受伤倒地。

后经诊断,姚某为右膝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2011年底至去年7月份,姚某两次在庐江县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后经安徽正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十级伤残。

向城管局索赔遭拒

姚某认为,自己的遭遇是城管暴力拆迁所致。

去年11月13日,他向庐江县城管局提出了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1125.70元。但是,庐江县城管局一直未予答复。于是,今年4月11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姚某诉称,自己遭到庐江县城管局工作人员的手拖脚踢,致其腿膝受伤并致残。

判城管赔偿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庐江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在参与违章建筑查处过程中与原告发生争执、揪拉、拖拽,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违法性,原告依法享有取得被告赔偿的权利。

同时,法院也审理认为,原告在公安民警已经在现场处警时,理应冷静妥善处理此事,不应直接与被告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揪拉,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庐江县城管局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处其赔偿原告姚某16万余元。

记者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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