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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买房无效 遗产依法分割

安徽法制报 2013-07-19 22:07 大字

为争夺一处待拆迁的祖遗房产,3年来,四个兄弟之间引发连环官司,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该起遗产纠纷进行审理,判决该房屋作为遗产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庐江居民王小小的父亲王一(已故)与王二、王三、王四均系王爹、赵妈的子女,诉争的房屋是王爹的祖遗房产。 1985年王爹去世后,房屋由赵妈和王四家庭居住,其他子女相继迁出。 1997年原庐江县土地管理局制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为“赵妈”,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共有人栏目为空白。 2005年4月6日,庐江县房屋产权产籍交易中心根据2005年3月16日一份落款署名赵妈与王四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005年4月1日由赵(签名为繁体“赵”)妈与王四签名的内容为赵妈自愿将房产转让给王四的承诺等相关材料,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4月12日向王四制发了房地产权证,其权利人是王四,房屋产别是“私产”。 2009年赵妈去世,后因旧城改造,房屋涉及拆迁补偿,其他子女发现房屋已被转移到王四名下。

2010年4月15日,王二、王三、王小小替父亲王一起诉王四要求庐江法院依法确认王四与赵妈2005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2011年10月29日,王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王四的再审申请。 2012年1月6日庐江县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王二等人的申请,依法撤销了登记所

有权为王四的房地产权证。王四不服,

又提起行政诉讼,案经两审法院审理,

判决驳回王四诉求。法院同时查明:诉

争房产为王爹、赵妈生前拥有的祖遗房产,王一与妻生育一女,取名王小小。现王一妻表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归王小小享有。

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私有财产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该诉争房产为王爹、赵妈遗产,理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鉴于王四与赵妈居住多年,多尽了赡养义务,分割时予以适当多分。

·张传广陈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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