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种子”害苦种粮大户四方赔偿五农户30万元
[摘要]四方赔偿五农户30万元
本报讯 明知种子不合格,还卖给种粮大户,最终,五位种粮农户依法获赔30万元。
2010年11月,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下称“种业公司”)先后向庐江县某经营部(下称“庐江经营部”)销售麦种80000斤。 11月28日,车某某从庐江经营部转售该麦种64000斤给毕某某等五农户,车某某及庐江经营部均知晓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后五农户将该数量麦种分别种植在舒城和庐江,面积1455亩。麦子在生长期均出现麦种发芽率低,田间基本麦苗严重不足现象。 2011年4月11日,毕某某与车某某将该批存剩的麦种共同送检,检验报告结论为:种子发芽率仅为51%(国家标准为85%以上),该样品种子质量不合格。毕某某等五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种业公司对毕某某等五农户予以赔偿;种业公司股东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以及庐江经营部、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经调解,种业公司、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陈某某连带赔偿五农户30万元。 (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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