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急刹车 赔了27万 合肥中院发布3·15维权十大案例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昨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2013年度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记者发现,在这份维权案例名单中,既有虚假宣传、产品缺陷等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案件入选,也囊括了急刹车致顾客摔倒、菜市场购物摔伤等方面的维权。
案例一
洗澡中毒身亡案
【案情简介】原告何某、唐某从安徽省肥东县某五交化公司的商场灶具柜台(实际为许某经营)购买一台燃气热水器,2005年2月,许某派人为原告安装热水器。2007年2月17日,何某、唐某的女儿在家中洗澡,待家人发现,女儿已倒在浴缸内。经鉴定,其为CO中毒后溺水死亡。权威部门鉴定报告结论为:事故燃气快速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规定与当事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合肥中院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85万余元。
【入选理由】本案的处理也给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个警示:安全生产经营很重要,疏忽大意要不得。
案例二
“孪生”购物卡维权案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2日,原告曹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九张被告合肥某公司的购物卡,面值合计4.2万元,九张购物卡背面均注明“本卡仅供持卡人在合肥某购物中心使用”。当天18时31分,第三人持与原告手中九张购物卡编号相同的另九张购物卡至被告处,将4.2万元消费完毕,被告将该九张购物卡收回,购物卡背面除了注明“本卡仅供持卡人在天津某商场使用”不同外,其余都相同。2011年1月23日,原告消费时发现卡内金额已空,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购物卡的发行单位,无论是在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上,均未尽到合理审慎的义务。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曹某损失4.2万元。
【入选理由】此案处理结果不但帮助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而且对促进发卡单位规范管理以及完善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买到劣质种子 五农户获赔30万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上海某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先后向庐江县某经营部销售麦种8万斤,当月28日,车某在知晓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仍转售该麦种6.4万斤给毕某等五农户,后经毕某与车某将麦种送检,结论为:种子发芽率仅为51%。经合肥中院调解,种业公司、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连带赔偿五农户30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中,上海某种业公司销售经营伪劣种子,庐江经营部、车某明知该种子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相关部门审定,仍然予以经营,致使多位农民朋友的农业生产受到巨大损失。
案例四
培训学校“假证门”案
【案情简介】2011年7月,原告刘某看到某舞蹈学校的网页上载有教练证书系埃及大使馆唯一认证。后刘某到该校学习,被告高某向刘某收取培训费用5500元,并对原告进行教练培训,后被告向刘某颁发了未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的教练资格认证证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判决,高某赔偿刘某损失1.1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中,培训学校虚假宣传,具有社会警示作用。
案例五
房屋漏水淹毁家具案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原告刘某与被告合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庐阳区一处房屋,刘某于2011年2月入住。2011年3月,涉案房屋主卧室与卫生间入口处门槛石下自来水管渗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地板等处被水浸泡。法庭认为,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刘某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入选理由】本案中,在开发公司以外部因素为由拒绝为其维修后,刘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急刹车致顾客摔倒赔偿案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28日,顾某乘坐合肥某公司营运的车辆,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致使顾某摔倒受伤,就诊花去费用共计8.1万余元。
法院认为,合肥某公司与顾某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应对运输过程中非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顾某27万余元。
【入选理由】本案中,二者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被告违反合同义务,在营运过程中致顾某摔伤,被告应对顾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案例七
买菜摔伤获赔4.6万
【案情简介】2012年3月27日,原告刘某在被告安徽某公司管理的位于合肥市绩溪路上的某菜市场购物时,在市场水产区带有坡度的通道通行时不慎摔伤。事发后,刘某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经合肥中院调解,被告安徽某公司一次性赔付刘某4.6万元。
【入选理由】作为经营者,应当时刻绷紧安全保障这根弦,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
卖电视无底座无挂架案
【案情简介】彭某从合肥某公司所属某超市购买平板电视一台,收货后发现电视没有配置底座,不能将电视平衡放置,遂向该公司索要,后被告知如需要应另行购买。
承办法官从电视的使用角度及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应具备的观看条件出发,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被告双倍赔偿彭某购买底座款项。
【入选理由】本案中,底座或挂架是电视机作为完整商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彭某有权要求商家免费提供底座或挂架。
案例九
蚊帐杆刺伤手,商家赔3万
【案情简介】2011年6月27日,邵某的父亲在朱某经营的商店购买了通州市某床上用品公司生产的蚊帐1床。该蚊帐帐杆系用不锈钢钢管制成,但该公司未对钢管端口进行钝化处理。同年7月,邵某整理蚊帐时,右手掌被不锈钢钢管端口刺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邵某各项损失3万余元。
【入选理由】本案中,因产品缺陷致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伤,生产者理应赔偿。
案例十
啤酒瓶炸伤面部索赔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原告解某准备将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放入冰箱时,啤酒瓶突然爆炸,经医院诊断:解某面部外伤,行缝合术。 法院判决该啤酒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1万余元。
【入选理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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