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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漏水老人摔伤司法调解公司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2-11-16 22:46 大字

本报讯 供水管道长期漏水,以致于水流流经的大桥都长了青苔,年过七旬的郑老太一不小心,摔成股骨骨折。作为责任单位,当地的供水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赔偿?昨日,记者获悉,经过庐江县郭河司法所两次调解,涉事供水公司最终同意赔偿老人12000元。

今年6月2日下午3时左右,郭河镇的郑老太沿郭河大桥步行上街买东西,不料脚下一滑摔个正着,周围村民将她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骨折。事后,郑老太的儿子发现母亲滑倒的地方是一片已经长了青苔的湿地,而此处长期湿润的原因就是当地供水公司铺设在大桥旁的自来水管破裂漏水所致。于是,郑老太的儿子通过郭河社区向供水公司索赔。然而,对方却断然拒绝了郑老太的赔偿要求,他们认为郑老太是成年人,滑倒摔伤主要是她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供水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索赔不成,郑老太在出院之后一纸诉状将供水公司告上法庭。郭河司法所在得知情况后,主动与承办法院联系。10月18日,在司法所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共商调解事宜。然而,双方皆不愿意让步,郑老太坚持要求对方承担4万元的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金,但供水公司只愿从人道角度给付补偿2000元,因为分歧太大,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

11月4日,司法所再次对纠纷进行调解。在5个小时的时间里,调解员一方面告知供水公司,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供水公司具有不可逃避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则向郑老太及其亲属说明个人在行走过程中也应有注意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供水公司承担老人人身损害赔偿款12000元。吃一堑,长一智,在将赔偿款交到老人手中的同时,供水公司终于更换了长期漏水的水管,消除了安全隐患。 (王正茂马兰军记者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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