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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癌错诊为胃穿孔之后两份鉴定结论引出赔偿争议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11-13 11:52 大字

出现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调不成,对薄公堂,本来很正常,没想到申请事故鉴定后,却出现了两份不同的医疗事故鉴定,医患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09年5月27日晚,王丽 (化名)因腹部疼痛不适入住庐江县某医院,经该院检查后诊断为胃穿孔。治疗出院后,她仍感腹部疼痛,同年7月29日,在安徽省立医院检查,诊断为胃癌。此后经多方治疗效果不佳。

王丽家人认为,庐江县某医院对王丽的医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了王丽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和治疗。

2010年10月,王丽家人将庐江县某医院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医院申请,庐江县法院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2010年12月30日,鉴定结论认为:庐江县某医院对王丽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重要疾病和给予不正确治疗的过错;上述过错与王丽胃癌晚期的后果之间存在大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70%。

病重的王丽经多方治疗无效,不幸于2011年8月10日死亡。

王丽的丈夫田亮、女儿田梦、母亲张琴三人认为,庐江县某医院存在误诊等重大过错,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导致王丽死亡,遂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该医院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46万余元 (总经济损失67万元×70%)。

该医院对此份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王丽因患胃粘膜内低分化腺癌,为死亡主要原因,即直接因果关系;医院的漏诊及不正确处置是次要原因,即间接因果关系。医院医疗行为过错参与度为40%。

两份鉴定结论出来后,王丽亲属认为第一份鉴定合法合理,坚持要求医院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则认为第二份鉴定有道理,愿意按照40%的比例承担。

庐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因腹部疼痛不适入住庐江某医院,由于该院医务人员在为王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及不正确处置的过错,导致王丽的胃癌没有被及时诊断,致癌细胞进一步发展、扩散恶化。

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考虑到王丽自身患有的疾病与医院漏诊及不正确处置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的原因力大小,因此该份鉴定结论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确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为40%。

同时,法院依法认定田亮等三人的合理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8万余元。

据此,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庐江县某医院赔偿田亮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23万余元(58万元×40%)。

张传广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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