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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女中学生获死刑

安徽法制报 2012-06-20 23:13 大字

本报讯 在清晨上学的路上, 12岁的女孩惨遭杀害,并被抛尸水沟,被告人徐厚生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起上诉。 6月7日,记者获悉,该案经重审后,徐厚生再次被判处死刑。

2010年12月23日早晨5点40分,庐江县罗河镇12岁女孩倪芳(化名)背起书包,拿着热水壶从外婆家赶往学校。 7点多,班主任看倪芳还没有到校,便打电话给倪芳外婆。上午10时,家人还没有见到倪芳的身影,于是便急忙报警,后民警在山脚下一水沟里找到了已经遇害的倪芳。经查, 2012年12月23日6时许, 35岁池州籍男子徐厚生在跑步时,遇到了上学路上的倪芳。徐厚生心生歹念,用手拽倪芳的头发时被倪芳推开,并叫徐厚生不要碰自己。徐厚生仍然继续拽,并在此过程中将倪芳摔倒在地上。倪芳边喊叫边爬起来,并说认识徐厚生。于是,徐厚生从路边捡起一根树棍从后面打击倪芳的头部多次,将倪芳打倒在地致其死亡。看到远处有人来,徐厚生将倪芳拖至山脚下的田埂上,对尸体进行了侮辱。随后,又将倪芳的尸体抛弃至山脚下一水沟内。经鉴定,倪芳系遭受钝性物体打击造成颅脑挫裂伤死亡。回到家后,徐厚生把带血的木棍和衣服烧掉。随后,潜逃至云南曲靖市。

经司法鉴定,徐厚生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1年1月10日,徐厚生在云南曲靖市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2011年8月8日,原巢湖市中院经审理后,判处徐厚生死刑。宣判后,徐厚生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合肥市中院经审理后于日前作出判决,徐厚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记者 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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