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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遇难 保证人还款

安徽法制报 2011-07-15 00:22 大字

去年4月,庐江县冶父山镇夏某看到同村好多人做水果生意发家致富后也动起了心思,准备贩运水果。由于资金不够,便向宛某借了2万元用于购买货车,并与之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一年后归还本息,同村的赵某和何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谁曾想,货车买回不到一个月,夏某和保证人之一的赵某就在贩卖水果的途中不慎翻车双双遇难。今年4月份借款到期后,宛某要求另一保证人何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但何某提出只能承担50%的责任,理由是他与赵某两个人都是保证人,自己只能承担一半的责任。两人意见无法统一,便来到当地司法所说理。

冶父山司法所所长吴申武在详细了解情况后,也感觉比较棘手。按照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此案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宛某要求保证人之一何某承担全部的责任完全合法。但对此,何某难以理解。他说:“自己当时愿意作保证人之一,完全是以为责任是平摊的,哪知道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此案债务人、共同保证人都已死亡,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面向何某明晰法理、陈述利弊,说明保证人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一面劝解债权人宛某稍作让步、息纷止争,经过大量说服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宛某同意放弃借款的利息1600元,何某在今年年底前分两次付清本金2万元,双方并就此事签订调解协议。 ·王正茂 胡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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