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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0.05米差距多赔17万

安徽法制报 2011-06-16 00:31 大字

庐江讯 因为楼梯栏杆比国家标准矮0.05米,致使受害人从楼梯坠落身亡。就是凭着这0.05米的差距,执着细心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受害者家属多讨回了17万多元的赔偿款。

今年5月2日,家住庐江县郭河镇乐庄村的洪宁结束五一假期,返回在合肥务工的公司准备上班。不曾想,第二天早晨,却被发现在公司宿舍楼前的地面上意外身亡。消息传回家中,家人悲痛欲绝。乐庄村法律援助联络员得知这一情况后,指点他的家人到郭河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司法所所长张克田在认真听取了事情的经过后,当即指派司法助理员刘劲松、法律工作者余昆与受害人亲属一道赶赴合肥,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到达合肥后,一行人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公司方代表与律师提出根据公安机关意外死亡的定性,只给予2.9万元补偿。家属没有答应,司法所同志也不同意,可是又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公司在这件事上存在过错,维权之路好像走进了死胡同。

刘劲松和余昆两人为了帮死者家属争取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不放弃任何丝蛛马迹,晚上在旅舍苦思冥想,天亮后又来到事发现场,重新寻找线索。终于发现宿舍楼楼梯栏杆比一般楼梯栏杆矮一点,高度不足1米。俩人随即带着洪某家属再次来到该公司进行调解。公司方仍旧坚持以意外事故标准给予2.9万元补偿。刘劲松则一针见血指出: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国家标准,楼梯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1.05米,而公司宿舍楼梯栏杆的高度还不足1米,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司方在职工宿舍管理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对洪宁的死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

经过双方多个回合的协商谈判,最终公司方答应按照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给予洪宁亲属20万元赔偿。郭河司法所工作人员以0.05米的差距找到了索赔的依据。近日,洪某亲属拿着来之不易的赔偿金,感激地握住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手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 (王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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