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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生婴儿被领养 母亲反悔引诉讼

安庆晚报 2010-09-05 00:35 大字

[摘要]法官通过调解使这起少见的监护权纠纷得到解决

 

 

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一婴儿出生才三天即被人领养,没想到几天后领养时同意的母亲突然反悔,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而领养人以自己喂养多日付出了大量精力和费用为由,拒不交出孩子。9月2日,枞阳县法院的法官通过立案前调解,终于使这起少见的监护权纠纷一天内得到解决。

今年43岁的刘某系庐江县泥河镇人,2010年的8月11日在庐江县中医院产下一男婴,因刘某有两个孩子了,故想把刚生下的男婴送给他人领养。经过刘某的二姐介绍,枞阳县钱桥镇的吴某夫妇立即赶到庐江,与婴儿的父母就领养问题进行了协商,刘某夫妇同意孩子由吴某夫妻抚养,吴家觉得孩子的母亲怀孕十月也不容易,付了1万元的营养费给刘某夫妇,8月13日,吴某夫妇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抱回了这个出世只有三天的婴儿,全家人都欢天喜地。可是没高兴两天,刘某就打电话称镇、村因计划生育问题找到自己,想要回孩子自己抚养,吴某家人对此极为不满,不愿将孩子送还。为此,刘某来到自己的二姐家,吃住在二姐家不说,还在二姐家又哭又闹,称自己的孩子被二姐介绍给人家抱养,她没同意,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要求监护和抚养自己的孩子是理所当然的。其二姐无奈之下只好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过调处未果。9月2日,刘某向枞阳县法院提起监护权诉讼。

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见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纠纷,9月2日当天即派法官到事发地,在当地村委会的配合下,通知双方当事人调解。领养一方当事人称孩子已经抚养二十多天,因为孩子小,家人轮番照料,误工及各项损失已达6万余元,如刘某要抱回孩子,必须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否则连孩子的面也别想见。送养方则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要回孩子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双方各执己见。法官见此,及时宣传了《婚姻法》及《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从情理的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整整一天的努力,当事人双方被法官入情入理的解释打动,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即孩子的监护权依法变更由其亲生母亲刘某拥有;刘某一次性补偿吴某因照料、喂养孩子及相关费用2.4万元。协议签订后,法官组织人员将孩子及其母亲送回老家庐江。至此,一起少见的监护权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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